本报讯
投保人为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认可保险公司作出的第三者险定损金额,自行维修后的费用得到法院支持。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的终审判决表明,以往各保险公司自己一统第三者车辆的定损金额的权威受到挑战。 张先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公司?穴以下简称人保东城支公司?雪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张先生投保的车辆与朱先生所有的“奔驰”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奔驰”轿车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张先生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 保险事故发生后,张先生随即向人保北京东城支公司告知出险情况,经保险公司现场勘验确定第三者车辆的定损金额为1500元。但“奔驰”车主朱先生不认可该定损金额,自行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共支付修理费33368元。此后法院判决张先生支付维修费。 张先生遂向人保东城支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33368元,遭到拒绝后,张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上述金额,获得支持。
后人保东城支公司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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